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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红彬容留卖淫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709号

被告人杨红彬,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幢**-**。因犯介绍卖淫罪,2013年1月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介绍卖淫罪,2015年11月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3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红彬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杨红彬将租赁的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单元**-**房间提供给卖淫人员用于卖淫活动,每次卖淫后由卖淫人员收取嫖客嫖资,杨红彬抽取50元作为收益。2020年3月23日22时许,卖淫人员万某某、林某某在前述房屋内分别以150元的价格与嫖娼人员傅某某和宋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杨红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红彬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红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彬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红彬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红彬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红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红彬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红彬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82333****;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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