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杨红桥,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蜂鸟公司快递员,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江汉区**里**号。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20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同年9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红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红桥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红桥于2020年9月11日7时许,在本市江汉区**座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750元的欧派牌TDR652Z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人民币600元销赃,所获赃款已挥霍。被告人杨红桥于2020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作案视频;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红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桥曾因盗窃被判过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红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红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祥胜
检察官助理:彭奔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红桥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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