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杨红玉,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潜江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红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杨红玉通过聊天软件与赵某某结识,并发生不正当性关系。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杨红玉虚构家庭、房产情况,先后以共同投资经营鸡排店、支付离婚费为由,骗取赵某某钱款共计20.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4日、25日,被告人杨红玉以办理房产更名后抵押贷款投资鸡排店为由,骗取赵某某“房产证更名费”共计2.5万元。
2.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红玉以鸡排店登记办证为由,骗取赵某某“投资登记费”1万元。
3.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杨红玉以筹集鸡排店投资款为由,骗取赵某某“投资款”共计7万元。
4.2019年1月,被告人杨红玉以支付离婚费为由,使用赵某某农行信用卡套现1万元。
5.2019年1月19日、25日,被告人杨红玉以支付离婚费为由,骗取赵某某共计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红玉亲属退赔赵某某经济损失17万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明细、个人贷款申请表、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杨红玉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红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红玉监视居住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87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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