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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红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944号

被告人杨红,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住宿州市桥区******路组**号。被告人杨红抢劫罪于1999年7月26日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2006年刑满释放被告人杨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3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年3月24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红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6月26日、2016年9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2016年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6年6月8日、2016年8月16日、2016年10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10月,被告人杨红谎称可以帮被害人钟某某买房,陆续骗取钟某某购房款共计人民币530000元。

2016年3月13日,宿州市公安局大店派出所民警在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街余某某家中将被告人杨红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欠条、收条、协议书等书证;

1.​ 证人邵某某、余某某、俞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杨红的供述和辩解;

1.​ 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调取的录音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53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时楚楚

检 察 员:刘 军

2016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红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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