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杨红阳,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号。2015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红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以来,在会泽县区域内,被告人杨红阳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孙某甲、张某某、孙某乙、马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人,多次贩卖海洛因零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红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阳向多人多次贩卖海洛因零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红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红阳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杨红阳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