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红飞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杨红飞,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村**号,住河南省郸城县**乡**村**号。2011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12年6月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红飞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杨红飞与其同事王某某(已判刑)酒后返回金桥焊材员工宿舍,途经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东杨场村口附近时,因杨红飞将被害人马某某误认成其同事,打招呼未得到回应,后无故对马某某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争执后,杨红飞伙同王某某使用拳脚、砖块对马某某进行殴打。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程度大于1/3) 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头皮瘢痕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杨红飞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杨红飞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马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红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红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红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红飞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盛斌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红飞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材料12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