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杨绍安,外号“安娃”,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2018年4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江,外号“小黑、黑娃”,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彪,外号“彪娃”,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艺,曾用名“黄思承”,外号“小艺”,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200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现住岳池县岳池一中老校区大门旁。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华龙,外号“巴龙娃”,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200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岳池县**栋**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外号“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岳池县中医院对面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蒋宇,外号“扁脑壳”,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2000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外号“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池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甲,外号“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区**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区**期**栋**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区**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区**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区**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外号“昊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某,外号“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区**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区**乡**小学旁。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外号“黄某某、秀某某、飞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5********,汉族,大专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区**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栋**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丁,外号“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期**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绍安、刘江、谭彪、陆艺、蒋宇、王华龙、李某甲、杨某某、吴某某、李某乙、魏某甲、张某某、李某丙、魏某乙、黄某某、李某丁涉嫌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19年1月28日、4月1日、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4月1日、5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4月26日各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杨绍安、王华龙、刘江、谭彪、段某某(在逃)、柏某某(在逃)、李某甲、蒋宇、李某乙等人在岳池县九龙镇**酒吧卡座喝酒,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甲、黄某某、李某丙、魏某乙、张某某、李某丁等人到该酒吧卡座喝酒,期间,被告人杨绍安、王华龙、柏某某(在逃)去至魏某甲等人的卡座因喝酒之事发生纠纷,魏某甲、李天祥、魏某乙、张某某、李某丁五人与王华龙、柏某某发生打斗,被旁人劝阻后,杨绍安、王华龙、刘江等人离开酒吧卡座,在紫光酒吧门口等候魏某甲等人,在等待过程中,王华龙打电话给杨某某叫人来帮忙。当黄某某、李某丙走到该酒吧门口时,双方因言语不和,被告人王华龙先踢李某丙一脚后,被告人杨绍安、段某某、柏某某、王华龙、李某甲、刘江、谭彪、李某乙、陆艺、蒋宇等人与黄某某、李某丙在**酒吧门口、**酒店院坝内又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杨绍安、刘江、谭彪、王华龙、蒋宇用酒吧门口的椅子打黄某某、李某丙,魏某乙见状后手持钢管和匕首上前帮忙,在钢管被打落在地后,魏某乙用手中的匕首将李某乙刺伤,陆艺到**酒吧门口时看见李某乙被刺伤,便捡起地上钢管准备打对方时被蒋宇抢去并用钢管殴打对方,陆艺就冲上去踢了对方一脚,后双方没有继续斗殴。当魏某甲、张某某走到酒吧门口看见黄某某受伤后,心中不服,魏某甲、李某丙、张某某、黄某某、魏某乙五人又追至岳池县**酒店大门口,对准备离开的杨绍安、王华龙二人进行殴打,导致王华龙受伤。被告人杨某某接到王华龙电话后,邀约被告人吴某某持砍刀赶至岳池县**酒店大门口帮忙,并找到杨绍安,杨绍安便告知打斗已结束并叫其离开,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魏某甲抓获。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王华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8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江与蒲某某(另案处理)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刘江与陈某某(外号“龙某某”)、姚某某(外号“杰某某”)、罗罗某某(均案处理)四人去至岳池县顾县镇与蒲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刘江等人便开车回到岳池县**酒吧喝酒,对方一个叫汪某某(外号“缺某某”)的男子打电话给刘江,叫其到顾县镇谈判,并与蒲某某、杨某乙、熊某某、刘某某(生于2001年10月14日)等人在顾县镇金城南街170号**尚网吧门口等候。刘江接电话后,伙同谭彪、陆艺、张某某等人准备砍刀后,再次驾车到顾县镇**网吧门口,张某某下车与汪某某谈判时,刘江、谭彪、陆艺等人手持砍刀追打杨某某、熊某某、刘某某等人,将刘某某打伤后,刘江、谭彪、陆艺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2018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陆艺因欠钱某某300元未还,陆艺怀疑之前其贩卖毒品被抓是钱某某举报一事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执,陆艺与谭彪等人去至岳池县海港KTV楼下,对钱某某进行殴打。
4、2018年10月3日,肖某某与李某戊(别名“李某戊”)、罗某某等人在QQ上发生争吵,双方约定10月3日14时在岳池县乔家粮站打架。当日14时许,肖某某邀约张某乙、陈某乙、黄某乙、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打架。李某戊、罗某某先后邀约被告人王华龙、张某丙、廖某某、张某丁、韩某某、黄某丙等人到乔家粮站准备打架。双方聚集在岳池县乔家镇盛世太平小区门前,肖某某一方的张某乙、陈某乙先用水管打了对方的黄某丙等人后,肖某某和罗某某两人互殴,在双方聚集期间,被告人王华龙与宋某某等人发生言语冲突,待张某丙、廖某某、张某丁等人赶到现场后,韩某某指出宋某某与王华龙发生口角,于是,张某丙、廖某某、张某丁等人对宋某某、黄某乙等人进行殴打,导致宋某某腿部被打伤。经川北医院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5、2016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蒋宇、龙某某等人在**网吧上网时与陈某丙等人发生纠纷,2016年2月13日下午,蒋宇打电话给陈某丙到正北街**网吧楼下解决争端,蒋宇邀约蒋某丁等人、龙某某邀约董某某等人持钢管、砍刀去至岳池县正北街**网吧楼下,对陈某丙进行殴打,导致陈某丙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绍安、刘江、谭彪、陆艺、蒋宇、王华龙、杨某某、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魏某甲、张某某、李某丙、黄某某、李某丁等人聚众斗殴,其中杨绍安、刘江、谭彪、陆艺、蒋宇、王华龙、杨某某、吴某某、魏某甲、张某某、李某丙持械斗殴,其行为违害了公共安全,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乙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绍安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的犯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绍安、刘江、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魏某乙、黄某某、李某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彪、陆艺、蒋宇、王华龙、杨某某、吴某某、李某甲、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小平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绍安、刘江、谭彪、陆艺、蒋宇、王华龙、魏某甲、李某丙、魏某乙现分别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0828****;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8345****;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83855764;被告人李某丁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3811893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41930****;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8265****;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486****。
3.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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