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2195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梁河县人,住梁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居民小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8月4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10月30日移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提起公诉。案件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携毒品驾驶云NS****号二轮摩托车从腾冲市猴桥镇前往梁河县,当日12时20分,途经腾冲市中和镇尖峰河岔路口时,被腾冲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前货架上的双肩包内查获毒品鸦片三砣。经称量、鉴定:查获的鸦片净重6018克,其吗啡平均含量为4.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运输毒品鸦片6018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建伟
检 察 官:杨荣军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7张。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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