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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绍禄、龙永秦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9〕1803号

被告人杨绍禄(绰号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98********,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月4日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永秦(曾用名龙某乙,绰号某某乙,苗名生),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2000********,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市**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月11日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鑫(曾用名李某乙,绰号某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2000********,仡佬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3月19日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庆良,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现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13日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龙归(曾用名赵某乙,苗名笑),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8********,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13日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小九(苗名九),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13日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苗名昌),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27日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甲(苗名东),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13日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丁(曾用名赵某戊,苗名有),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13日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乙(曾用名潘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200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13日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绍禄、龙永秦、李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任庆良、赵龙归、赵小九、王某某、潘某甲、赵某丁、潘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5日至9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绍禄通过快手APP看到被告人任庆良与其前女友在一起的视频后,心生不岔,多次在电话里与任庆良发生争吵,任庆良告知杨绍禄自己在凯里经济开发区“五帝网吧”等他。2019年1月3日,杨绍禄从温州赶回凯里,并到凯里市二六二租赁一辆轿车,随后邀约被告人龙永秦、李鑫和“老三”(另案处理)一起去找任庆良,接着四人驾车到凯里老街购买四把长约60厘米的刀具。16时许,杨绍禄邀约任庆良见面并约好见面地点,任庆良随即邀约被告人赵某丁、赵小九、赵龙归、王某某、潘某乙、潘某甲和胡某某(另案处理),并驾车载赵某丁等7人去事先约定的凯里经济开发区清新村大坳往凯里市实验高级中学的三岔路口处。在前往约定地点途中,胡某某得知与对方斗殴,便下车到路边一烧烤摊处拿了一件空啤酒瓶上车。到达约定地点后,任庆良将车停在三岔路口的路边,并电话告知杨绍禄已经到了。杨绍禄接到电话后,便和龙永秦、李鑫、“老三”下车持刀朝任庆良等人追砍,任庆良、赵某丁、赵小九、赵龙归、王某某、潘某乙、潘某甲、胡某某见状,便拿着空啤酒瓶和地上的石头朝杨绍禄等人扔去,任庆良、赵某丁、潘某甲、潘某乙等8人又从任庆良驾驶来的面包车上和路边绿化带处拿了钢筋、木棒等工具与对方打斗,杨绍禄、龙永秦、李鑫等人则持刀乱砍。在斗殴过程中,造成任庆良、赵某丁、赵小九、赵龙归、王某某、潘某乙、潘某甲及杨绍禄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庆良左侧桡神经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潘某甲右上背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赵小九右肘部、左手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手食指及左大腿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赵龙归左肘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潘某乙左前臂及右手食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王某某右上臂上段外侧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赵某丁左肘关节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杨绍禄左侧额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绍禄、龙永秦、李鑫分别于2019年1月4日、1月11日、3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杨绍禄、龙永秦、李鑫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棒、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等书证;3.证人文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绍禄、龙永秦、李鑫、任庆良、赵某丁、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绍禄、龙永秦、李鑫等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及四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庆良、赵某丁、赵小九、赵龙归、王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等人持械斗殴,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绍禄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栋**室,联系电话1821244****;龙永秦住贵州省凯里市**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758539****;李鑫住贵州省石阡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768515****;任庆良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828559****;赵某丁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762302****;赵龙归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508622****;赵小九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838674****;潘某乙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848630****;王某某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558****;潘某甲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5186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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