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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继良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395号

被告人杨继良,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组。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2019年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4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继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继良携带套筒、六角钥匙等作案工具,到博罗县**镇**村**公寓后门,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毅牌TE125T-12C型黑色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盗走。

同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杨继良携带套筒、六角钥匙等作案工具,在**镇**路**号**公寓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幸福长雅牌CY125T-8C黑色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94元)盗走。

同年3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继良到**镇**村**路**号**公寓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男装摩托车(价格不能鉴定)盗走。

犯罪得逞后,被告人杨继良驾驶赃车到东莞市卖给一陌生男子,共获利900元人民币。以上赃物均无法找回。2020年3月25日,博罗县公安局在**镇**村委会**网吧门前将杨继良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继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继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杨继良归案后坦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继良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6月28

                                      

附:

1.被告人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告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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