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杨绪平,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层,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0月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绪平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杨绪平伙同黎某某、梁某某、陈某某、龙某某(均已判决)预谋后,由龙某某以见网友的形式将网友饶某某骗至恩施市芭蕉乡高拱桥村枫香坡组,杨绪平、黎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等人赶到现场,黎某某负责在路口寻找逃跑的车辆,杨绪平、梁某某、陈某某等人则前去借口龙某某借钱未还,要求饶某某代为偿还,在饶某某拒绝后,殴打饶某某,抢走人民币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判决书、抓获经过、诊断证明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杨绪平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绪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宗卿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绪平现羁押在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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