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44号
被告人杨某虎(曾用名杨洪兵),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虎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市驿镇、西永街道、金凤镇等处,冒充某军医大学军务处处长、后勤处处长、作训处处长等身份,以可以将被害人或其亲属安排至某军医大学工作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后将骗得钱款挥霍。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5 年7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虎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市驿镇,冒充某军医大学军务处处长,以可以将被害人廖某某安排至某军医大学做文职、将廖某某儿子安排进入军校读书为由,骗取廖某某人民币15.411万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二)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虎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冒充某军医大学后勤处领导,以可以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侄子安排至部队当兵及入党、将黄某某的侄女安排至部队做文职为由,骗取黄某某9.857万元。
(三)2018 年5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虎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凤镇,冒充某军医大学后勤处处长,以可以将被害人凌某某安排至某军医大学做文职为由,骗取其2.368万元。
(四)2018年8月至2019 年10月,被告人杨某虎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凤镇,冒充某军医大学军务处处长,以可以将被害人张某甲及其妻子安排至某军医大学做文职为由,骗取其4.574万元。
(五)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虎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凤镇,冒充某军医大学军务处处长,以可以将被害人卢某某安排至某军医大学做司机为由,骗取其3.404万元。
(六)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虎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凤镇,冒充某军医大学军务处处长,以可以将被害人李某甲安排至某军医大学做文职为由,骗取其2.6万元。
(七)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虎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市驿镇,冒充某军医大学后勤处领导,以可以将被害人李某乙安排至某军医大学做文职为由,骗取其2.4万元。
(八)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虎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凤镇,冒充某军医大学作训处处长,以可以将被害人谭某甲安排至某军医大学做文职为由,骗取其2.549万元。
(九)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虎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市驿镇,冒充某军医大学军务处处长,以可以将被害人谭某乙安排至某军医大学做军官为由,骗取其2.9965万元。
(十)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虎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城富力城幸福里,冒充某军医大学军务处处长,以可以将被害人李某乙及其家人安排至部队就业为由,骗取其3.06万元。
(十一)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虎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城龙湖U城,冒充某军医大学后勤处领导,以可以将被害人张某乙的表妹安排至新桥医院做护士为由,骗取张某乙2.6万元。
(十二)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虎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市驿镇,冒充某军医大学团级领导,以可以将被害人闫某某安排至某军医大学做文职为由,骗取其2.99万元。
(十三)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虎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市驿镇,冒充某军医大学军务处处长,以可以将被害人唐某某安排至某军医大学做军官为由,骗取其2.99万元。
(十四)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虎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城富力城春天里,冒充某军医大学军务处处长,以可以托关系将警察学院的两个食堂窗口承包给被害人王某某、将王某某女友安排至部队做文职为由,骗取王某某19.968万元。
(十五)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虎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永街道,冒充某军医大学正团级干部,以可以将被害人谭某丙的侄女安排至部队做文职为由,骗取谭某丙4.18万元。
(十六)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虎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永西城,冒充某军医大学军务处处长,以可以将被害人马某某安排至部队做文职、将马某某妻子安排至某军医大学军人门诊上班为由,骗取马某某7万元。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杨某虎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学府西路南四街空港御庭酒店被公安机关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廖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虎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94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某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虎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泓源
检察官助理:黄承地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虎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散页材料;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