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杨绿林,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镇**路**号,现住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辩护人焦超,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绿林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文化中心工地内,被告人杨绿林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该工地内尚未投入使用的电缆线。后将电缆线拉至北京市顺义区河南村一废品收购站内出售,获得钱款12万余元。钱款已挥霍。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绿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票、营业执照、微信账户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绿林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绿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绿林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绿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绿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杨绿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
检察官助理:田培沣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绿林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内含光盘2张),散材料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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