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杨署光,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族**村**组**号,住址:同上。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8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9月1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署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署光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女,61岁)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间内,盗走房屋内的一个新疆扬子和田玉女士手镯、一个新疆扬子和田玉男士吊坠挂件及五粮液、剑南春等白酒,后将上述物品以3000元价格销赃。
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署光再次在进入该房间内,盗走房间内的红旗连锁促销卷43张,价值430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杨署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署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署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署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署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署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署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振威
检察官助理:刘栓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署光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部分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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