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8〕568号
被告人杨美凤,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福建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5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3月13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美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8年6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8年7月6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美凤、李某戊(已判刑)等人于2012年9月29日共同商议后从他人手中转购担保公司,成立福建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直至案发时,公司尚未成交任何生意,无任何利润收入。但在此期间,被告人杨美凤伙同李某戊以该公司从事红木生意、闽侯山庄项目、投资新加坡金沙项目、投资澳洲墨尔本博彩项目的事实为诱饵,以高息向李某丙、梁某某、陈某乙、吴某乙等20人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811.1万元人民币,所有借款都打到被告人杨美凤的个人账户上,被告人杨美凤出具借条,其中以被告人杨美凤名义出具借条金额为人民币6091.1万元。案发后李某戊被被害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2018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美凤在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山镇石牌路83号银之恋首饰店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建众智成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报告、接受证据清单、借条、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账、银行转账凭条、提取笔录、福建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材料、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寄押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吴某甲、章某某、林某甲等15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陈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刘某某、江某某、林某乙、林某丙、余某某20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美凤及同案犯李某戊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美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6091.1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发德
检察员:陈宁伟
2018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美凤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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