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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美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杨美,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毒,于2017年8月28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4日3时许,被告人杨美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宿舍**栋**单元,从厨房窗户爬入201房,盗得被害人谭某某放在卧室枕头边的黑色挎包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7月4日2时许,被告人杨美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用钳子剪断厨房不锈钢窗户爬入A0103房,盗得被害人高某某放在卧室内侧床头柜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519元的华为荣耀20i手机和一台****手机)以及床边长裤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谭某某、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美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美系累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美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美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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