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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翠琳、张鹏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三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翠琳,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11979********,汉族,大学文化,**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住天津市北辰区**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鹏,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8********,回族,高中文化,**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第六团队**,住天津市红桥区**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栋**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路媛媛,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3********,汉族,大专文化,**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第十二团队**,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晴、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1986********,大专文化,**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第十六团队**,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翠琳、张鹏、路媛媛、陈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7月,**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在本市和平区、河东区等区以及陕西省、浙江省等地注册成立分公司或者设立门店,以公司开展P2P投资为名,以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诱,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再出借协议》等方式,对外宣传吸揽资金。

**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以下简称融通汇信**营业部,注册营业地点为本市**区**路**号)隶属于**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2013年1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杨翠琳先后担任**营业部**、团队**、营业部**,其管理团队人员采取上述方式,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16378.977948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2846.623439余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张鹏先后担任**营业部**、第六团队**,其本人及团队人员采取上述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754.3052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0205.6664余万元。

2014年4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路媛媛先后担任**营业部**、第十二团队**,其本人及团队人员采取上述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 2284.5916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439.4904余万元。

2013年10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陈晴先后担任**营业部**、第十六团队**,其本人及团队人员采取上述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77.2905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779.7596万余元。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杨翠琳、路媛媛、陈晴自动投案,被告人张鹏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再出借协议、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集资参与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翠琳、张鹏、路媛媛、陈晴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翠琳、张鹏、路媛媛、陈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翠琳、张鹏、路媛媛、陈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揽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翠琳、张鹏、路媛媛、陈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翠琳、路媛媛、陈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俊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翠琳、张鹏现均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路媛媛、陈晴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64册(内含光盘1张),随案移送材料1页,审计报告书1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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