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杨翼,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单元**号)。因吸毒,2017年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起止时间为2017年2月25日至2019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翼到重庆市巴南区云篆山水公租房被害人朱某某、万某某夫妇经营的果蔬生鲜门店,采取从二楼翻窗入室的方式,将门店内放置在烟柜里的7条香烟(1条软中华、3条软云烟、1条硬八度黄鹤楼、1条软蓝黄鹤楼、1条泰山心悦)装入塑料袋内盗走。被告人杨翼翻出窗户离开门店后,被附近群众发现和扭送至物管处,民警到物管处抓获杨翼,并从其携带的塑料袋内起获涉案物品。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665元。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杨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进货单、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涉案物品类别和价值、已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杨翼有故意犯罪前科、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2证人耿某某的证言,证实在门店附近发现盗窃香烟得手后的被告人,并将其扭送到物管处的经过。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门店内香烟被盗的事实。
4.被告人杨翼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案发门店内盗窃香烟离开门店后,被人发现并带到物管处的事实。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证实从杨翼处查获被盗香烟、耿某某对杨翼的辨认及杨翼指认作案地点的情况。
6.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作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杨翼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开群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翼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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