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372号
被告人杨耿,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2016年11月1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后因缓刑期间违反相关规定被收押,于2018年5月28日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杨耿与被害人项某某通过手机麻将游戏认识,于3月5日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至5月27日左右。在此期间,被告人杨耿利用事先获知的项某某手机支付密码等信息,趁项某某洗澡或哄小孩睡觉,未接触手机之际,多次盗刷被害人项某某支付宝网商贷、信用卡里的钱款,并将盗窃所得转账至其个人使用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账户,用于赌博或个人消费,同时将相关支付宝记录和转账记录删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5日至5月9日,被告人杨耿在事先未告知项某某的情况下,多次使用项某某手机支付宝网商贷进行贷款,并将放款金额转账至其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并消费,共计70000余元。
22020年4月3日至4月22日,被告人杨耿在事先未告知项某某的情况下,多次通过杨某甲将项某某平安银行信用卡里的钱款刷码套现后,转账至其使用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并消费,共计34000余元。
32020年4月20日至5月2日,被告人杨耿在事先未告知项某某的情况下,分三次将项某某鄞州农商银行里剩余的15万元房贷款,转账其农业银行卡中并消费。
42020年5月,被告人杨耿在事先未告知项某某的情况下,将项某某鄞州银行信用卡里的18000元取现后转账至其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并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杨耿退还被害人项某某45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账单明细、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手机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耿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耿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炳亮
检察官助理:金银珠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耿现被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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