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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胜军盗窃案)(公开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201号 

被告人杨胜军,曾用名杨毛,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无业。2019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29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胜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胜军至北仑区**路**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甲家停放在该处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1辆。

2、2020年7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胜军撬门进入北仑区**路**号零食店内,窃得被害人解某某PP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19元)及中华香烟等。

3、2020年8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胜军撬门进入北仑区**路**寿司店内,窃得被害人石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

4、2020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胜军撬门进入北仑区**路**号**副食品店内,窃得被害人张某乙现金人民币300元及ViV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95元)、IPad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128元)、利群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胜军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辩认笔录等。

鉴定意见:宁波市北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视频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胜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胜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胜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勇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胜军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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