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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胜利、王敏等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郎政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房**村20206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73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胜利,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9********,穿青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号**号。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敏,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政、杨胜利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敏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0时许,被告人王敏从被告人杨胜利在本市白云区白金壹号B7栋802号家中,以290元每克的价格向杨胜利和郎政购买毒品350克。后杨胜利、王敏、郎政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块,净重332.02克。经刑事技术鉴定,涉案毒品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涉案照片、计量记录、送检收据、情况说明、扣押清单;2.被告人郎政、杨胜利、王敏的供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胜利、王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胜利、郎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实施贩卖毒品332.02克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持有毒品332.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敏协助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属于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苑昊亮

2020年9月15日 

附:一、被告人郎政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被告人杨胜利、王敏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随案移送:

公安侦查卷二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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