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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胜召、龙华东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杨胜召,男,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0********,苗族,初中文化,群众,小视频直播卖货,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黄平县**镇**街。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2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8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华东,男,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0********,苗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2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8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昌智,男, 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2********,苗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0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8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军,男, 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6********,苗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0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8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8********,苗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0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8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0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8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物流公司送货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村**组,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20年4月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4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 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0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8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安圹,男,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4********,苗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2004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0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8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 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83********,苗族,小学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黄平县**镇**村**房E9。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0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胜召、龙华东、龙昌智、龙军、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雷安圹、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7月1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胜召、龙华东自2010年以来,在天津加入隆力奇传销组织,后该组织先后在河北省定州市、德州市德城区**开展传销活动,期间龙昌智、龙军、张某甲、黄某某、喻某某、张某乙、雷安圹、吴某某等人陆续加入该组织。

隆力奇传销组织以销售“隆力奇”化妆品为名,以“谈朋友”、“介绍工作”等理由为借口,招募人员加入,加入人员通过交纳2990元购买一套产品的形式获得加入资格,实际并无产品。通过五级三晋制,将会员等级分为客户(1-2套产品),业务员(3-15套产品),经销商(16-96套产品),经理(97-512套产品),总经理(513套产品以上)等五个级别。传销组织采取二二复制的形式发展下线,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设置销售奖、指导奖、贡献奖等奖励制度,鼓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购买“隆力奇”产品。该组织发展层级超过三级,传销人员超过一百二十人。

杨胜召、龙华东系总经理级别,龙昌智、龙军、张某甲系经理级别,黄某某、喻某某、张某乙系大宝马经销商级别,雷安圹、吴某某系小宝马经销商级别。组织按照总经理管经理,经理管宝马经销商,小宝马经销商辅助大宝马经销商管普通经销商,普通经销商管业务员及客户的模式进行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工资的信封及现金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严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胜召等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胜召、龙华东、龙军、张某甲、喻某某、张某乙、雷安圹、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龙昌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或量刑意见有异议,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胜召、龙华东、龙昌智、龙军、张某甲、黄某某、喻某某、张某乙、雷安圹、吴某某等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所谓的商品获得加入资格,根据发展人数确定层级,并根据发展人数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分别在传销活动中起操纵、管理、协调作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一百二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胜召、龙华东、龙昌智、龙军、张某甲、黄某某、喻某某、张某乙、雷安圹、吴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杨胜召、龙华东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龙昌智、龙军、张某甲、黄某某、喻某某、张某乙、雷安圹、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雷安圹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胜召、龙华东、龙军、张某甲、喻某某、张某乙、雷安圹、吴某某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胜召、龙华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龙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雷安圹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良志

检察官助理:孙付龙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胜召、龙华东、龙昌智、龙军、张某甲、黄某某、喻某某、张某乙、雷安圹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黄平县**镇**村**村**房**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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