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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胜平诈骗、招摇撞骗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胜平,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镇远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镇远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施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胜平涉嫌诈骗、招摇撞骗案,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杨胜平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汔车租赁行经营者被害人龙某某处租赁一部贵H****8长城越野车,约定租金300元/天。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杨胜平到该租车行换租了一辆车牌号豫A****9宝马轿车(后约定租金为200元/天)。2018年4月,被告人杨胜平对该租车行经营者龙某某称要买该车。2018年5月3日,被告人杨胜平来到车行骗取龙某某签署37000元价格转让宝马车给杨胜平协议,并用手机拍照。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杨胜平到该租车行称宝马车他表弟在用了,又租了一辆车牌号为浙D****K的奥迪轿车(租金300元/天),并称两辆车他都想买,但车还没过户到龙某某名下,要求龙某某把购车合同和购车收款收据交给他。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杨胜平骗得两辆车的购车合同和购车收款收据后,在未经得被害人龙某某的同意下,便将车牌号豫A****9宝马轿车以26000元出售给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二手车的阳某某用于还债。2018年7月12日,被害人龙某某与被告人杨胜平微信聊天:“你也不要说什么了,请你明天14:00之前把骗我的资料和两台车开回来,不然报警。”后被告人杨胜平发微信给龙某某说,欠赌债两辆车底押出售还债,拿不回来了。经施秉县发展与改革局对车辆的现实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2010款宝马318i车现实价值为40000元,2010款奥迪A4L,车现实价值为56000元。

2020年1月21日,被害人邱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微信结识被告人杨胜平,杨胜平邱某某称以前在检察院工作,现在在施秉县公安局工作。取得邱某某信任后,被告人杨胜平以帮助邱某某盖实习单位公章为由,先后通过手机微信7次骗取邱某某95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杨胜平被抓获随身携带的2部手机(扣押决定书);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阳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龙某某邱某某的陈述;5. 被告人杨胜平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杨胜平手机采集电子数据分析报告;7.阳某某提供的拖车视频、杨胜平手机采集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胜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龙某某二辆现实价值96000元的车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胜平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被害人邱某某953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涉嫌招摇撞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启华

                                             检察官助理 倪林付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杨胜平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证据卷宗三册、光盘二张、手机二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7.《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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