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6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85********,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77********,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2月21日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多次通过“拾金平分”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2018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大布村,通过“拾金平分”方式骗得被害人劳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后使用上述银行卡取款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白鳝塘市场附近,通过“拾金平分”方式骗得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
2018年8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狮峰中英文幼儿园附近,通过“拾金平分”方式骗得被害人胡某某的VIVO手机一台、黄金项链一条。经价格认定,上述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689元。
2018年8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永顺路路段,通过“拾金平分”方式骗得被害人潘某某的华为P9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1800元。经价格认定,上述华为P9手机价值人民币1323元。
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东风大道旁,通过“拾金平分”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银行卡及密码,后使用上述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新庄村一路口,通过“拾金平分”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甲的小米手机一台、银行卡两张及银行卡密码,后使用上述两张银行卡取款共计人民币28000元。
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红洋服装厂附近,通过“拾金平分”方式骗得被害人谭某某的华为手机一台、银行卡一张及银行卡密码,后使用上述银行卡取款及消费共计人民币30450元。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大涡名企工业园对出路段,通过“拾金平分”方式骗得被害人江某某的VIVO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70元,后通过手机微信扫码支出人民币7040元。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106国道馨泉花园路口,通过“拾金平分”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乙的现金人民币650元、华为手机一台、银行卡一张及银行卡密码,后使用上述银行卡取款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4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布村十九队一村路,通过“拾金平分”方式骗得被害人阳某某OPPOA75手机一台。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花屋经济社村口,通过“拾金平分”方式骗得被害人周某某的OPPO手机一台、银行卡一张、现金人民币5500元,后利用被害人手机微信支出2300元,利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2500元。
2019年8月12日,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门口抓获被告人杨某某。2019年8月20日,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门口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劳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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