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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胜磊、田文峰等诈骗、偷越国(边)境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信,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李峰,虚拟身份吴新欢,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7********,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龙阳,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关关,虚拟身份温棚,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社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潘某某,虚拟身份王成恩、张力、彭武泽,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现住**镇**居委会**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龙某某,虚拟身份肖杰,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4********,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简某某,绰号及虚拟身份赵勇明,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杨兵,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因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沈万三,虚拟身份韩晓,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龙浩,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因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超毛,虚拟身份杨瑞,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曾鸿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乡**村**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猴子、发财,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村**里**号**房间,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老毛、毛铁,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渣渣辉,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乙,绰号赵明龙,虚拟身份夏博南,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丙,绰号马超,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虚拟身份王邵彬,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饭桶,虚拟身份刘忆,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丁,绰号沈浩,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陶贵军,绰号巴山,虚拟身份冯凯睿,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4********,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现住**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1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戊,绰号杨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龙头、龙哥,虚拟身份李海鹏,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何某某、李某甲、潘某某、龙某某、简某某、梁某某、刘某甲、黄某某、梁某某、罗某某、杨某甲、李某乙、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王某某、刘某某、郭某丁、陶贵军、郭某戊、黄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刘某甲、杨某甲,郭某戊、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刘某某、陶贵军、郭某丁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连某某(另案处理),外号强哥、曾某某(另案处理),外号雄哥等人,为了实施集团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成立位于缅甸佤邦金牛湖的太阳公司,从国内招募工作人员偷渡至缅甸,使用宜信财富平台进行诈骗。2019年8月,该公司改名为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诈骗平台由宜信财富改为华夏财富,同时,公司地址设在缅甸佤邦贺岛开发区银河酒店顶楼的一间大办公室内,室内规整摆放桌椅若干,桌上摆放工作使用的手机、电脑若干部,公司在离银河酒店不远处租用两处板材搭建的两层高活动板房作为寝室,公司全部人员打乱后统一安排至寝室入住。公司内部设立主管、财务、后台等高层管理人员,下设12个小组,每组十余人,由高层管理人员确定组长后,由组长对各自小组业务人员进行管理。公司制定明确的工作、生活制度,对所有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管理规定如下:一、为逃避打击处理,在公司内必须使用化名,不得使用真名;二、每日12时至二十四时上班(17:30至19:00为晚饭时间),下班后凌晨3:00前需回到寝室;三、上班期间不得随意使用私人手机,不得随意走动,每天需添加三个以上新客户微信好友,工作使用的手机不得随意带离公司,不得与目标打电话、发视频、通话;四、每日由主管召集所有人开会,对业绩好的员工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好的进行批评;五、除生病或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每月一号放假半日;六、不得赌博、吸毒。

公司对新进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培训内容为:一、包装自己,虚构成熟、稳重、有个性的成功人士身份;二、与目标聊天,以幽默风趣的话语(统一话术)吸引对方注意,获取好感、信任,发展情侣暧昧关系;三、诱导目标在华夏财富赌博网站充值投注,先故意让对方赚一点小钱并成功提现到银行卡,降低对方心理防备后诱骗对方加大投注,不断在平台充值。

经公司统一培训,每组业务人员每日操作公司备好的工作设备(手机和电脑,每人1-2部手机和电脑,独立使用),登录公司提供的抖音,陌陌、微信等交友和聊天平台账号,按照固定步骤和模式实施“杀猪盘”诈骗行为。第一步“找猪”:业务员每天通过陌陌、抖音等交友网站大量点赞、打招呼、添加好友,若有对象回复消息,则用风趣幽默的语言吸引对方注意,向有可能进一步聊天的对象发送微信号,添加微信好友。塑造有个性的异性成功人士身份,用培训的话术与对方聊天,发送虚假照片、视频、朋友圈,迷惑和吸引对方,与对方迅速发展成为暧昧、情侣关系,获取对方信任;第二步“养猪”:业务员进一步获取好感信任后,由经验丰富的业务员、组长和管理人员接手目标,谎称自己掌握了网站漏洞,可以稳赚不赔,诱导目标扫描公司备好的华夏财富二维码登录赌博网站,让对方在网站内少许充值试一试,待对方充值后,由后台操纵,让对方在网上少许赢钱并提现到银行卡;第三步“杀猪”:在目标尝到甜头之后,诱导对方不断在华夏财富平台内加大充值,待目标持续投入大量现金后,谎称对方盗刷彩金账户被冻结,如要提现需翻倍充值、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诱骗目标进一步充值至无法承受,最后销声匿迹,最大幅度骗取钱财。该诈骗犯罪集团以”杀猪盘”方式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非法获利四千余万元。

该犯罪集团规定:一、犯罪集团收取整个诈骗金额的50%,其中5-8%分给被告人陈某某(已起诉),其余金额除用于交场地租金、“洗钱”费用、公司管理人员工资和提成外,全部由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连某某、曾某某等所得。二、其余50%的诈骗金额,按照各组诈骗的金额,由公司财务统一制作工资收入表,以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分配给各组代理、组长、组员。

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何某某、李某甲为诈骗10组组员,被告人潘某某为诈骗7组组员,被告人龙某某、简某某、梁某某、刘某甲、黄某某、梁某某、罗某某、杨某甲、李某乙、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王某某、刘某某、郭某丁、陶贵军、郭某戊、黄某某为诈骗8组组员。上述被告人为公司业务员,经公司统一培训和管理,每日使用公司配备的手机、电脑,登录公司提供的抖音、微信、陌陌等账号,实施“杀猪盘”诈骗犯罪的前两步:第一步“找猪”,通过抖音、陌陌等交友软件,广泛寻找作案对象。第二步:“养猪”,由业务员以虚拟身份获得对方好感和信任。待目标上钩后,交由经验丰富的组长和其他管理人员实施下一步诈骗。上述被告人以每月5000元保底工资,再加个人诈骗金额的5%—18%提成进行诈骗赃款分赃。

通过提取该诈骗集团诈骗平台华夏财富网站后台数据,发现一千余条被诈骗被害人在华夏财富网站绑定的银行卡记录。经倒查银行卡信息,共发现被诈骗被害人一千余名,经侦查核实,涉及该诈骗集团的诈骗案件共236件,涉及诈骗金额二千余万元。

诈骗犯罪集团成员任某某(已起诉)按照公司培训的内容和上述“杀猪盘”诈骗步骤,以虚构的身份“刘威”取得受害人蒋某某信任后,将其诱导至华夏财富诈骗网站充值赌博,该诈骗集团从2019年9月22日至11月15日共计诈骗蒋某某人民币111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为实施电信诈骗,于2019年先后四次从云南景迈偷越中缅边境。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刘某甲、杨某甲,郭某戊、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刘某某、郭某丁为实施电信诈骗,于2019年多人结伙从云南景迈偷越中缅边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银行交易明细、电子勘验、司法鉴定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何某某、李某甲、潘某某、龙某某、简某某、梁某某、刘某甲、黄某某、梁某某、罗某某、杨某甲、李某乙、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王某某、刘某某、郭某丁、陶贵军、郭某戊、黄某某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何某某、李某甲、潘某某、龙某某、简某某、梁某某、刘某甲、黄某某、梁某某、罗某某、杨某甲、李某乙、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王某某、刘某某、郭某丁、陶贵军、郭某戊、黄某某系犯罪集团一般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刘某甲、杨某甲,郭某戊、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刘某某、陶贵军、郭某丁多次或者多人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应当以偷越国边境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刘某甲、杨某甲,郭某戊、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刘某某、陶贵军、郭某丁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陶贵军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敬、伍宏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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