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胜雄、雷某某等盗窃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胜雄(绰号熊猫),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2********,苗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7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家强(曾用名腾凤祥),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凯里市**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4月5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2000********,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胜雄、宁家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杨胜雄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某、宁家强后驾驶贵H****1黑色越野车在凯里市城区接到雷某某、宁家强,三人来到凯里市碧桂园附近,杨胜雄提议盗窃,雷某某、宁家强同意。31日凌晨1时许,杨胜雄将车停到公路边后,三人进入凯里市风情西路棉纺厂13号路延伸段D地块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地,将堆放在工地内装有金属扣件(1235套)的42个塑料袋搬进贵H****1黑色越野车,三人折回工地准备再搬扣件时发现驶来的警车立即弃车逃离现场。2020年1月2日杨胜雄、雷某某到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投案、同年1月4日宁家强到到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投案。被盗的扣件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8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胜雄、雷某某、宁家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胜雄、雷某某、宁家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胜雄、雷某某、宁家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胜雄、雷某某、宁家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胜雄、宁家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盗的金属扣件已发还给被害单位,挽回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玲琳、李燕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