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杨胡南,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旁出租房。被告人杨胡南2007年8月22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9月17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4个月,2016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1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10个月,2017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9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2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胡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胡南窜至贵阳市白云区文化馆**单元**楼**号以“溜门入室”方式盗窃被害人罗**VIVOX9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杨胡南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下寨村**组**号**楼阳关起航中心工地宿舍盗窃被害人万**白色VIVOY66手机、红色VIVO手机、华为手机各一部。经鉴定,涉案VIVOY66手机价值155元人民币。
3.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杨胡南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二铺村**厂附近以“溜门入室”方式盗窃被害人黄**OPPOR17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282元人民币。
4.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杨胡南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下麦村**组**号租房内盗窃被害人项**vivoX27手机、被害人卢*vivoY79手机、杜*oppoR15手机各一部。经鉴定,vivoX27手机价值1492元人民币、vivoY79手机价值510元。
5.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杨胡南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下麦村**组以“溜门入室”方式盗窃被害人刘**OPPOR11S手机一部。
6.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杨**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下麦村**组**号以“溜门入室”方式盗窃被害人王**、唐**现金1150元。
7.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杨胡南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下麦村**组以“溜门入室”方式盗窃被害人唐**OPPOfindx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158元。
8.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杨胡南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下麦村**组被害人李*家中盗窃黑色“八哥”鸟一只。
9.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胡南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绿洲湾出租屋以“溜门入室”方式盗窃被害人冷**牛仔裤一条、现金30元。
2020年5月18日,侦查机关将被告人杨胡南抓获后,将在其住处查获的“八哥”鸟一只发还被害人李*、牛仔裤一条发还被害人冷**、OPPO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三面照及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黄**、刘**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胡南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观发改价认[2020]128号价格结论认定书、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观发改价认[2020]148号价格结论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附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胡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胡南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光容
检察官助理 韩晨霏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胡南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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