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杨臣,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62********,汉族,大学文化,原黑龙江省密山市**乡**、密山市**局**,住密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4日被密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密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臣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犯罪
2014年9月,时任密山市**乡**被告人杨臣在得知自己将要调离**乡后,指使**乡**村**王某甲从占地补偿款中套出25万元为其所用。王某甲同意后,被告人杨臣联系宋某甲虚开总金额27万元三张沙石发票,并将发票转交给王某甲作财务处理。王某甲安排**村**孟某某编造修路明细,并用发票虚假入账。2014年11月12日,孟某某提出27万元人民币,当日,王某甲将其中2万元人民币取走。2014年11月18日孟某某按照王某甲要求将25万元人民币转入被告人杨臣农商银行账户内。
(二)受贿犯罪
1.2015年9月,黑龙江省**县开发商吕某某想承建密山**街立交桥亮化工程,时任**局**被告人杨臣承诺帮忙。2015年10月15日,吕某某以看望杨臣母亲为由,在密山市**楼杨臣家中送给杨臣人民币3万元,杨臣将该款据为已有。同年11月11日,吕某某挂靠的密山市**公司顺利中标。
2.2016年年初,吕某某得知密山市**镇配水管网工程项目后,便欲承建该工程,被告人杨臣表示愿意提供帮助。吕某某便与其同乡辛某甲、辛某乙商量共同开发该工程。为了能顺利承建该工程,吕某某、辛某甲、辛某乙决定免费给杨臣新房装修,2016年7、8月份,吕某某、辛某乙等人实际为杨臣提供装修费31万元人民币。后因该工程项目被其他单位中标取得,吕某某等人并未谋取到利益。
综上,被告人杨臣利用职务上便利,采取骗取手段贪污公款27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杨臣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34万元人民币。
经调查,被告人杨臣于2020年10月14日在密山市被监察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常住人口信息、兴凯湖乡新民村高速公路占地款拨付情况说明、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修路明细、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黑龙江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等;
2.证人孟某某、宋某乙、程某某、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辛某甲、辛某乙、张某丁、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臣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臣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杨臣在调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义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臣现被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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