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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航空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杨航空,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现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街**社区。200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航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杨航空在武汉市洪山区**村**室内,以人民币500元将3颗麻果卖给朱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和鉴定,查获的麻果净重0.28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2.身份信息;3.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4.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前科材料;7.证人证言;8.视听资料;9.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航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航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起刚

检察官助理:陈婷婷

2020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航空现在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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