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072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开县**乡**村**组**号,暂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医院附近一农宅。2019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三十日,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杨某谎称女子身份在网上分别搭识被害人徐某某和陆某某,并以和被害人谈恋爱为名,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钱,分别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317元,骗得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624元。
2.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谎称女子身份在网上搭识被害人蔡某某,并以和被害人谈恋爱为名,以各种理由以向被害人借钱,共骗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2,729元。
3.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杨某谎称女子身份在网上搭识被害人李某某,并以和被害人谈恋爱为名,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钱,共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4.3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徐某某、陆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杨某以女子的身份在网络上与其谈恋爱诈骗其钱款的事实。
2.相关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杨某处扣押移动电话1部的事实。
3.被害人徐某某提供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转帐记录证实,其被骗的过程及被骗金额。
4.被害人陆某某提供其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其被骗的金额。
5.被害人蔡某某提供的相关聊天记录及相关转账记录证实,其被骗的过程并被骗钱款的金额。
6.被害人李某某提供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账单、微信账单及银行转账单证实,其被骗的过程及被骗的金额。
7.由被告人杨某确认其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证实,与各名被害人聊天的微信和qq号均系被告人杨某使用的事实。
8.相关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某的前科的事实。
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杨某的到案的过程。
10.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锦萍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赃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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