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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艳群容留他人吸毒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杨艳群,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平江县**镇**栋**单元**室。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艳群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宣告了认罪认罚的制度和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杨艳群在其承租的平江县南江镇天鹅社区6栋1单元502室内,先后4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杨艳群在平江县南江镇天鹅社区6栋1单元502室内容留了邹某甲、欧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0月21日24时许,被告人杨艳群在平江县南江镇天鹅社区6栋1单元502室内容留了邹某甲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杨艳群在平江县南江镇天鹅社区6栋1单元502室内容留了邹某乙、欧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杨艳群在平江县南江镇天鹅社区6栋1单元502室内容留了邹某甲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邹某甲、邹某乙、欧某某、李资伟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艳群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艳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艳群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艳群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艳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艳群在七个月至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刑罚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荣 辰

助理检察员:钟志强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杨艳群现被羁押在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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