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杨艳芳,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8********,汉族,专科文化,群众,原**(天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艳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艳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杨艳芳在担任**(天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期间,编造帮助垫付货物运费给运输司机可给与利润提成的谎言,先后多次骗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75530元,诈骗所得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杨艳芳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艳芳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艳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艳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艳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艳芳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艳芳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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