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杨芳,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普洛斯物流园旁私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抓获,因怀孕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于当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抓获,因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被继续取保候审,后一直未到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杨芳在闵某某(已判刑)的车上向其交付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若干。同日20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芳求购毒品,闵某某在被告人杨芳的指使下,驾驶车牌号为鄂A****6的东风牌小型汽车在知音人家小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售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400元,随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某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从其身旁的花坛内查获被其丢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行至蔡甸区盐业公司附近时,被侦查人员拦停,侦查人员当场从其驾驶的车中驾驶台下储物格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2袋,从驾驶室左门板储物格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甲基苯丙胺晶体1袋,从驾驶员座椅背后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袋,在驾驶台中间储物格内查获毒资人民币400元。同年7月24日,侦查人员在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正街10号1栋4单元1301室将被告人杨芳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蓝色女式提包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3袋。经称量,上述毒品共净重31.35克。
2016年6月27日9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芳求购毒品,文某某(已判刑)驾车和被告人杨芳来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罗家山小区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售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收取了毒资现金人民币100元。同日16时许,陈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杨芳求购毒品,文某某在被告人杨芳的指使下,驾车来到蔡甸区蔡甸街建新花园小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售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及少量晶体,并收取了毒资现金人民币300元,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并从陈某某身上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及晶体若干,从文某某身上搜出毒资人民币300元。随后侦查人员在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马号街63号将被告人杨芳抓获,并从其住处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4袋。经称量,上述毒品共净重6.01克。
2016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杨芳在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庙村黄李湾113号被侦查人员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杨芳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小型电子称一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若干。经称量,上述毒品共净重21.6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毒资、电子秤以及作案使用汽车的物证照片;2.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毒品上交入库登记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病历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邹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言;4. 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 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称量、取样等笔录;6. 闵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手机通讯记录的截屏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杨芳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和同案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9.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婧文
检察官助理:方锦锦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芳羁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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