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杨芳靖,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3721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通江县人,住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芳靖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杨某某(另案处理)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成立重庆银淞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银淞公司)。2015年8月,陈某某以重庆银淞公司的名义加盟承德永瑞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成立永瑞川渝分公司,陈某某任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某任股东。2016年9月,陈某某又与崔某某(另案处理),以重庆迈金银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加盟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并成立八威锯万商贸公司。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永瑞川渝分公司和合作商购买“教师节”、“青岛世园会”等多只邮票后,放到承德永瑞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承德永瑞大宗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永瑞平台)进行线上电子交易,并将邮票70%的份额掌握在其控制的主力资金账户,凭借持仓优势,根据后台数据,操纵邮票价格。同时,永瑞川渝分公司在重庆市发展银淞公司等多家会员单位。银淞公司等会员单位安排公司员工冒充“白富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对外吸引、发展客户进入永瑞平台,先以内幕消息和虚假盈利截图吸引客户入金,并通过送金行情让客户小额获利,取得客户信任后,再诱导客户增加资金投入,并进行反向指导,最后导致客户亏损,以此方式骗取客户资金。2017年1月至4月,银淞公司与八威锯万商贸公司合作,采取前述相同模式,通过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进行古玩产品交易,骗取客户资金。
被告人杨芳靖于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银淞公司担任业务员,其在公司业务经理熊某某(已判刑)等人的指使安排下,采取上述方式通过永瑞平台骗取被害人贺某某、胥某某共计人民币610975.82元。
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杨芳靖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提成奖金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崔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熊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芳靖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芳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芳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0975.8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芳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杨芳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芳靖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舰洲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杨芳靖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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