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杨苏,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4********,白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退回大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苏以两分五至四分五不等的月息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他人介绍,以借款人名义向王某某借款1040万元,已支付本息1187.4万元;向李某某借款70万元,已支付本息30.45万元;向何某某借款150万元,已支付本息34.4万元;向陈某甲借款120万元,已支付本息33.2万元;向黄某甲借款30万元,已支付本息6.3万元;向池某某借款750万元,已支付本息581.5万元;向杨某某借款220万元,已支付本息130万元;向陈某乙借款201.42万元,已支付本息92.12万元;向黄某乙借款240万元,已支付本息113.25万元;向张某甲借款148万元,已支付本息27.7万元;向张某乙借款40万元,已支付本息7万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杨苏自动到大邑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黄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对杨苏表示谅解,未归还借款由四川凯西祥荣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苏现监视居住。

2.案卷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