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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英贵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杨英贵,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隆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3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7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英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英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英贵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牛眠山巷21号的车库内,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速马特牌电动车一辆。随后骑至福建省晋安区金鸡山附近一菜市场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对卖菜夫妻。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盗电动车价格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2、2020年4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英贵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湖边村164号民房铁门内,盗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8C366灰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随后骑至福建省晋安区金鸡山附近一菜市场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个卖菜的人。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盗电动车价格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3、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杨英贵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吴厝顶138号一楼大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苹果6手机一部及黑色锋芒香烟。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盗手机价格鉴定申请不予受理。案发后,侦查人员在该户纱窗门上提取到指纹一枚,经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指纹系被告人杨英贵所遗留。

4、2020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杨英贵在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金屿村160-2号楼下,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仓山6115T的欧派特牌电动车一辆。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盗电动车价格无法认定。

5、2020年6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英贵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郑安村148号民房楼下,盗走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福州9C60Y欧驹牌电动车一辆,随后将该车藏至一工地内丢失。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13元。

6、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英贵在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枕峰村上塘180号房,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一楼大厅的车牌号为台江9M139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65元。案发后,侦查人员在该户一楼客厅柜子抽屉上边缘表面发现指纹一枚,经福州市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指纹系被告人杨英贵所遗留。

7、2020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英贵在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泮洋村179号房,盗走被害人林某乙放在家中的黄金戒指、黄金手镯、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各一张等物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盗黄金戒指、黄金手镯等饰品价格无法认定。案发后,侦查人员在该户二楼房间衣柜抽屉内侧表面提取到指纹一枚,经福州市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指纹系被告人杨英贵所遗留。

8、2020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英贵在福建省长乐区营前黄石村义塘街555号房,盗走被害人林某丙放在书房桌子中间抽屉里的全新的苹果11手机一部。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720元。案发后,侦查人员在该户二楼房间床上的灰色钱包拉链上提取到擦拭物一份,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检出被告人杨英贵的DNA分型。

9、2020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杨英贵在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后街108号房,盗走被害人林某丁停放在此的绿源品牌电动车一辆。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盗电动车价格无法认定。

10、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英贵在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后村村长兴路3-1号,盗走被害人林某戊放在家中的车牌号为上街16586的电动车一辆。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侦查人员在该户杂物间铁门表面发现指纹一枚,经福州市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指纹系被告人杨英贵所遗留。

被告人杨英贵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杨英贵于2020年9月16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街高新区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现场指纹比中证明3份、提取笔录、提取手机合格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电动车转让协议、电动车发票2份、电动车行驶证、被告人话单及情况说明;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罗某某、谢某某、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丙、林某丁、黄某某、林某戊、李某某、林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英贵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州市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函等;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份、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截图指认照片3张,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英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英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英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英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英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英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立新

检察官助理:张爱玉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杨英贵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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