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050号
被告人杨苹河,曾用名杨杰,绰号杨胖儿,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同年5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1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于2013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1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苹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苹河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居住在重庆市涪陵区的曾某某、宁某某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186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杨苹河谎称与何某某、刘某甲夫妇合伙修建重庆市涪陵区乌江二桥桥头隧洞、增幅乡村公路、武陵山避暑房等项目,先后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出资等名义,共计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刘某甲夫妇人民币301200元。
2、2018年8月,被告人杨苹河谎称自己与承建重庆市涪陵区江东办事处一工地的建筑甲方关系好,能介绍曾某某承包该工地的消防工程,骗得从事消防安装工作的曾某某信任,并于同年8月31日上午虚构自己办急事需暂时向曾某某借款且二天后还款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杨苹河先谎称自己是胡伟,将于当晚与朋友到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的九天国际公馆KTV包房唱歌,骗得在该公馆上班且负责为客户预订KTV包房的郭某某信任,后虚构自己正在购买香烟的门店、正在加油的加油站不能刷卡、只能微信收款或收现金,需要郭某某微信扫码付款或微信转款方式垫付香烟费和油费、自己待会到该公馆唱歌时归还的事实,先后三次共计骗得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060元。
4、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杨苹河在乘坐宁某某驾驶的出租车途中,采取自己急需现金、先由宁某某给自己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由杨苹河微信转给宁某某人民币1000元的方式骗得了宁某某的信任。同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杨苹河通过微信联系方式再次乘坐宁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往返重庆市涪陵区步阳路和珍溪镇,并在乘车途中,虚构自己承包的建筑工地需要支付购买猪肉的费用、自己父亲手机欠费停机,急需宁某某先微信转款给自己去付费,随后自己以现金或财务转款方式还款给宁某某的事实,先后二次共计骗得宁某某人民币1800元;当日下午,宁某某催促杨苹河还款时,杨苹河再次虚构自己已转款给宁某某人民币3000元、但只需宁某某返款给自己人民币380元的事实,再次骗得宁某某人民币380元。
5、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杨苹河谎称能帮姜某某低价购买一辆大众朗逸1.4T小轿车,并虚构缴纳定金、车款等事实,共计骗得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104200元。
6、2020年5月,被告人杨苹河谎称能帮项某某办理其小孩就读重庆市涪陵区第十四中学事宜,并于同年5月30日下午虚构缴费就能到该校读书的事实,骗得被害人项某某人民币5000元。
公安民警于2020年6月5日抓获被告人杨苹河,杨苹河到案后未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黄某某、王某某、沈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何某某、郭某某、宁某某、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苹河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苹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苹河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咏梅
检察官助理 谭 艳
2020年10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苹河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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