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杨茂,男,197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7********,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5年3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7月21日被泉州市鲤城公安分局抓获,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湖南省龙山县**乡**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6年8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14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河南省项城市**乡**村。曾因嫖娼于2014年4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安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辰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8********,汉族,小学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茂、方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杨茂伙同被告人方某某、胡某某等人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新南室仔前垃圾场附近山头开设赌场,雇佣司机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送赌客,提供扑克牌、骰子等赌具,先后多次招来谢某某、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等数十名赌客,以“二支比”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闽******江淮牌商务车为该赌场接送赌客四天,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闽******金杯牌商务车为该赌场接送赌客一天。
经报警,2020年6月8日、6月17日、6月18日、7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方某某、杨茂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到泉州市公安局双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杨茂、方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手机、赌资人民币54800元等物证;
2.书证:被告人杨茂、方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车辆轨迹查询截图、历史过车查询数据报表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许某某、张某丁、秦某某、谢某某、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茂、方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杨茂、方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证人证人谢某某、毛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
被告人杨茂、方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茂、方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运送赌客,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杨茂、方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茂、方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芳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茂、方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为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李老家村,联系电话:1390394****;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335854****。
2.卷宗七册,光盘五十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本案涉案款物现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赃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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