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荣华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杨荣华,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2006年9月12日因抢劫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0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7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荣华盗窃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杨荣华到本市海珠区**花园**号**房,利用工具撬门入内伺机盗窃时被被害人于某某发现,杨荣华随即逃离现场,在逃跑至楼下时被小区保安抓获,后杨荣华趁保安报警之机挣脱逃跑。至28日,杨荣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被告人杨荣华供述和辩解;

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荣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荣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朱素蕙

                              检察官助理 范宇鑫

                              2020年10月20

                                  

附件1.被告人杨荣华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扣押蓝色帽子1个、挎包1个、螺丝刀头3个、红色布袋1个、六角扳手2个、白色手套2双、钥匙1把、黑色单肩包1个、透明硬塑料片1片、七字套筒1个、七字自制撬棍1个、自制套头5个、一字钥匙1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