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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荣华集资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1793号

被告人杨荣华,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6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上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在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站**号,暂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幢**单元**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6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荣华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于2020年4月16日交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曾某甲(另案处理)设立上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后伙同他人开发线上融资平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实际经营,通过网站推广、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将已逾期还款的借款人信息、无实际借款内容的借款信息重新包装成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回报,诱使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购买,非法募集资金,并将所得资金用于返本付息、公司经营等。经审计,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金融向57063名投资人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4.4亿余元,造成2455名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

2018年1月,被告人杨荣华入职**金融,后担任**公司**,明知上述事实,仍协助曾某甲从事公司**。经审计,被告人杨荣华工作期间,**金融累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2.2亿余元,造成2455名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2.7亿余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杨荣华被公安机关抓获。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集资参与人刘某某等的证言及其提供的**金融APP交易截屏、借款居间服务协议、转账记录等书证,证实其因**金融承诺还本付息而投资,投入资金后未兑付本金的事实。

2.公安机关调取的档案机读材料、公司出资及经营管理等一揽子协议等,证实**金融的基本情况。

3.同案犯曾某乙、李某某、施某某等人的供述,证实**金融非法集资的具体行为以及被告人杨荣华的职务情况。

4.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荣华任职期间涉案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荣华系被抓获到案。

6.公安机关调取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实被告人杨荣华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荣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锐

检察官助理:汤志娟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荣华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案件材料一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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