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杨荣辉,绰号杨驼子、杨三娃,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199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四川省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荣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告知了被害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使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0月间,被告人杨荣辉先后在重庆市潼南区、重庆市合川区、四川省蓬溪县实施盗窃16次,经重庆市潼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15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荣辉在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盗窃4只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6元。
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荣辉在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盗窃3只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4元。
3.2019年9月7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杨荣辉在重庆市潼南区**镇**街**号盗窃2只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4元。
4.2019年10月17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杨荣辉在重庆市潼南区**镇**街**号盗窃4只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2元。
5.2019年10月21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杨荣辉在重庆市潼南区**镇**街**号附**号盗窃3只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元。
6.2019年9月1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杨荣辉在重庆市**镇**村**组**号盗窃3只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元。
7.2019年10月27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杨荣辉在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盗窃6只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8元。
8.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荣辉在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盗窃2只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元。
9.2019年10月11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杨荣辉在重庆市潼南区**镇**街**站内盗窃卜某某家2只鸡、芩某某家2只鸡,经鉴定卜某某家2只鸡价值人民币176元、芩某某家两只鸡价值人民币220元。
10.2019年国庆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荣辉在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盗窃4只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2元。
11.2019年9月18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杨荣辉在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社**号盗窃3只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4元。
1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荣辉在重庆市潼南区**镇**街**号盗窃3只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4元。
13.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荣辉在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盗窃2只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8元。
14.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荣辉以撬门方式进入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15. 2019年9月7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杨荣辉以撬门方式进入重庆市潼南区**镇**街**号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16. 2019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荣辉以撬门方式进入重庆市潼南区**镇**街**号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本案系被害人报案至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该局经侦查发现杨荣辉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10月30日杨荣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杜某某、秦某某、莫某某等17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荣辉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荣辉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荣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荣辉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荣辉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 曦
检察官助理:龚琳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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