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号。1991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0日左右,6月13日左右,被告人杨某分别向贩毒人员黄某某(已判决)出售了价值人民币500元和2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6月14日黄某某因贩卖毒品被民警挡获。同日,黄某某协助民警将杨某挡获。民警在杨某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号的家中查获两包白色晶体状物质,经称量,分别净重5.36克、28.71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59.9%、61.8%。
2018年1月8日22时许,民警在被告人杨某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号的家中进行检查时,现场从客厅的茶几上和电脑桌的抽屉内检查出两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称量分别净重0.72克和44.93克,经鉴定,两包白色晶体状物质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查、提取、称量、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成分的毒品45.62克,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吸毒恶习,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散页材料十七页,光盘三张。
3.起诉书八份、卷宗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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