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杨莉,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街**号,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2020年4月17日至4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被告人杨莉在欠有外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向舒某甲(男,54岁,朝阳区人)谎称借款买车,并提议找刘某某(男,23岁,顺义区人)冒充舒某甲之子舒某乙(男,30岁,朝阳区人),将舒某乙名下的房产做抵押担保向他人借款。2013年12月2日,杨莉、舒某甲、刘某某在北京市**担保有限公司,由刘某某顶替舒某乙与西某某(男,28岁,顺义区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公证,同年12月6日签订房屋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杨莉骗取西某某人民币28.2万元。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杨莉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民事裁定书、借款合同、房屋抵押担保合同、执行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舒某甲、刘某某、杨某某、董某某、王某某、舒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莉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文书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4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莉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刑事侦查案卷7册(内含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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