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莉,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62********,汉族,大专文化,**建工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住阜阳市颍泉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20年2月4日退回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一次补充侦查。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于2020年3月4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初,被害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和被害人鲍某某,需资金周转,通过陈某某认识王某某(已另案处理)。王某某是江苏**实业(江苏)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其表示能以**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开票费用后可以为被害人开出商业承兑汇票,被害人可以联系贴现公司将商业承兑汇票资金套现出来。后王某某联系李某某(已另案处理),让李某某介绍一个贴现公司,李某某介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法人代表杨莉作为贴现点。
后被害人张某某、鲍某某到阜阳与被告人杨莉商谈贴现,杨莉在无任何资金保证的情况下,虚构其资金实力雄厚,具备贴现能力,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鲍某某的信任,并与被告人杨莉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后鲍某某转给王某某18万元,张某某转给王某某40万元,王某某共向其开具600万元承兑汇票,之后被害人张某某和鲍某某找杨莉贴现,被告人杨莉一直推脱,不予贴现。
经查明,该犯罪团伙中王某某以**公司名义,以提供可用于贴现融资的承兑汇票为名,诱使被害人张某某和鲍某某与**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李某某负责联系贴现点,杨莉以**建工集团**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的公司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向被害人承诺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能贴现,从而诱使受害人共向王某某支付58万元开票费,王某某收到开票费后,给李某某16万元好处费,李某某转给杨莉6万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吕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鲍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莉伙同他人以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鲍某某开票手续费为目的,隐瞒所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贴现的真相,使被害人张某某、鲍某某陷入错误认识,共支付了开票费5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静
检察官助理 胡囡囡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莉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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