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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虎、杜明勇等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杨虎(绰号“老虎”),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2011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明勇,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3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3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世平,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8********,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栋**室。2013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虎、杜明勇、杨世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杨虎驾驶被告人杜明勇的粤E3****号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搭载被告人杜明勇、杨世平,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号**小区停车场。随后,由被告人杜明勇望风,被告人杨虎、杨世平使用工具开锁进入被害人莫某某位于该小区**座**号的住处,入内盗走人民币822.2元、一块仿卡地亚手表及一批首饰。得手后,三名被告人驾乘车辆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林某某经营的**打金店附近,由被告人杜明勇入店将部分首饰销赃给林某某,得款人民币4500元,由三人分占。经鉴定,上述首饰及手表共价值人民币80579元。

破案后,公安人员在三名被告人及林某某处缴获部分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虎、杜明勇、杨世平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虎、杜明勇、杨世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盗窃被害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1401.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虎、杜明勇、杨世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荣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虎、杜明勇、杨世平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四张、散页二份;

3.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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