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杨虎,男,1994年7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4月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玉福路吉鑫苑小区旁永平诊所门前,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云PXR***号车右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一块手表、一块玉色坠子。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078元。
2.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与福慧路交叉口邮政银行门前停车位拐角处,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和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云P73***号车右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1000元左右现金人民币和一件毛衣、一个金属币、两包南京雨花石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6元,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300元。被盗毛衣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顺和社区长安巷河东15号门口路边,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云PU****号车右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一瓶香水、一串珠子项链。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4190元。
4.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康仲路柏龙水榭心悦庭小区南门往东50米处,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云PV6***号车右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十余张银行卡。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670元。
5.2019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虎寻至古城区象山社区雪象段棕树巷背面路口处,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赵某甲停放在此处的铂金色云P24***号车左后车窗玻璃,行为触发车辆警报器后杨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390元。
6.201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玉龙县大宇小区B-4公寓与庭院7幢间巷道内,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云PK6***号车左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900余元现金人民币和一台银色平板电脑、九包和谐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78元,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400元。
7.2019年9月16日至21日期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玉龙县白华路丽江民政旁公路边,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香槟色云P42***号车右侧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翻找财物未果后离开。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
8.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玉龙县天雨家园小区北门往南50米处外墙外路旁,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波尔多红色云PW1***号车后挡风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1000左右现金人民币和一条玉溪阿诗玛(中支)香烟、两包玉溪和谐(中支)香烟、三包中华(硬壳)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69元,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200元。被盗二包玉溪阿诗玛香烟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9.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三和时代广场105号商铺对面,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云P85***号车左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一部炫彩VIVO X27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14元。
10.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办事处斜对面望雪酒店往北100米处路边,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云P6****号车后挡风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200余元现金人民币和100元港币。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780元。
11.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邓氏中医院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云P88E**号车右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四包和谐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68元,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500元。
12.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清溪村清溪街中段3号对面空地,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云P9****号车后挡风玻璃,进入车内翻找财物未果后离开。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930元。
13.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花马街石板烧东面路口往里200米处,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和某乙停放在此处的黑色云PYU***号车右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一部粉红色 OPPO A57手机和一个手机充电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48元,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390元。被盗手机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4.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象山街崇善段144号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云PC****号车左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3元现金人民币。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400元。
15.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瑞吉别墅前无名路东面路口,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鄂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云PYP***号车右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40余元现金人民币。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240元。
16.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吉瑞别墅前无名路东面路口往西200米处,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珍珠白色云P884**号车右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一本黑色笔记本。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100元。
17.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瑞吉别墅前无名路西面路口往东300米处,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和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云PX7***号车右后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翻找财物未果后离开。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640元。
18.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花马街石板烧东面路口往里400米处,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云PY6***号车右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50元现金人民币。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280元。
19.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泉路清溪水库停车场门口往北十米处,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和某丁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云P5****号车左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一张医保卡、二条毛巾。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370元。
20.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国土苑小区与市妇幼保健院中间,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试图撬开被害人和某戊停放在此处的棕红色云PWV***号右侧前后门车窗玻璃未果后离开。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4580元。
21.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与福慧路交叉邮政银行往东50米大仙黑山羊门前,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陕F*****号车右后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翻找财物未果后离开。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760元。
22.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瑞吉别墅前无名路西面路口往里50米处,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金色云PD****号车右后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翻找财物未果后离开。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680元。
23.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办事处旁丽水苑小区4栋旁路边,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赵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云PVT***号车右后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翻找财物未果后离开。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500元。
24.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寨后下村老山腿食府门口对面,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和某己放在此处的白色云P23***号车右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93元现金人民币和一张农业银行卡。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780元。被盗现金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5.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国税局门口左侧绿化带旁,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云P74***号车右后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翻找财物未果后离开。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700元。
26.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国税局门口左侧绿化带旁,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云PR****号车右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一把蓝色格子花纹折叠雨伞。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660元。被盗雨伞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7.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瑞吉别墅前无名路中段古路坞家园小区门口对面,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和某庚停放在此处的黑色云PL****号车左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一本行驶证。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780元。
28.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康仲路柏龙水榭心悦庭南门往西10米处,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粉白色云PE****号车左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一本驾驶证、行驶证和二张银行卡。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200元。
29.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康仲路柏龙水榭心悦庭小区南门往东20米处,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和某辛停放在此处的云P41***号车右后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翻找财物未果后离开。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440元。
30.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祥和领域小区南门斜对面右侧停车位,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黑色云PK7***号车右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200余元现金人民币。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2858元。
31.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虎寻至丽江市古城区祥和领域小区南门东侧广场,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云PX8***号车左后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放在车内的一条黄色吊坠。经鉴定,被撬盗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550元。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杨虎在丽江市古城区七星街中心广场宾馆302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起子、手套、背包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和某壬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和某甲等31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虎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艳杏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碟。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品。
4.被害人退赔申请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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