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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豪盗伐林木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杨豪,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镇**村**组**号。2016年5月13日因抢劫罪被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雅安市森林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雅安市森林公安局雨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森林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豪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2日已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2月份,被告人杨豪发现被害人李某某雨城区住所地附近林地内的一株楠木树,遂起盗窃之意。2020年1 月2 日下午被告人杨豪找何某某夫妇帮助其找9名民工砍伐楠木树,并给每个民工400元报酬,被告人杨豪以2000元价格雇佣简某某运输楠木,联系付某甲购买楠木并约定当晚交易,付某甲邀约付某乙、艾某某共同出资购买该楠木。当天晚上7 时许,何某某驾车拉载10名民工至该林地内。在楠木主人不知情下,将其林地内一株楠木树砍伐,制成6 件原木。1 月3 日凌晨4 时由简某某驾驶白色轻卡货车将楠木运至雨城区草坝镇加油站旁边,被告人杨豪以3.45万元将楠木卖给付某甲、付某乙、艾某某,三人将购买的楠木藏匿于茶厂内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盗伐树种为楠木,地径70cm,蓄积3.1722立方米。后公安机关将楠木返还受害人。

2020年1月14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雅安市雨城区西康路东段鸿湖明珠足浴店内将被告人杨豪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豪刑满释放5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豪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豪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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