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杨贵,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吉林省榆树市**街**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杨贵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榆树市工农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三盛路路口北侧供电大厦西门对面处时,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伤,杨贵肇事后驾车逃逸,后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此次事故杨贵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杨贵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虹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杨贵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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