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杨超,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5********,汉族,高中文化,住邻水县**乡**村**组**号。2015年4月14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3年3个月,罚金3万元,服刑期间减刑5个月, 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邻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凌,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1623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邻水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5月30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邻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超、杨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时许,被告人杨超驾驶其车牌号为川XG****白色捷达汽车,伙同其堂弟被告人杨凌窜至邻水县鼎屏镇邻山西路117号4栋车库下面电房门口,将电房旁边一根未使用的长56米的金明阳牌WDZB-YJY-4*95+1*50mm²的铜芯电缆线盗走,后将电缆线剥皮后的铜线以17元钱一斤共计30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邻水县丰禾镇正西街136号“邻水县来钧再生资源回收点”的老板李某某。随后被告人杨超、杨凌将电缆线外皮丢弃在邻水县梁板乡卧龙坡养路段旁的崖下。
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杨超、杨凌盗窃56米的金明阳牌WDZB-YJY-4*95+1*50mm²的铜芯电缆线在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1312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113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超、杨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超、杨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超、杨凌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凌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超、杨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超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凌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明发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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