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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超寻衅滋事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93号 

    被告人杨超,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91996********,贵州省长顺县人,布依族,文盲,无业,住贵州省长顺县**镇**村**组**号。2016年8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超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超,于2020年4月4日晚,在潮州市湘桥区**路**店旁一麻辣烫摊喝酒时,与被害人覃某某因敬酒问题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杨超持玻璃啤酒瓶追打被害人覃某某,致被害人覃某某头部受伤。

经鉴定,覃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超,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超,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超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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